山東公示《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請?zhí)岢瞿囊庖?/h2>
10月25日,記者從省政府法制辦獲悉,《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正在公開征求意見。1991年8月2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fā)布的《山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辦法》(省政府令第22號)同時廢止。
辦法意見稿中明確了不少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女職工的保護:
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 附: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了保護女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與健康,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勞動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納入婦女發(fā)展規(guī)劃并監(jiān)督落實,采取措施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衛(wèi)生、醫(yī)療保障等部門和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守信聯(lián)合激勵和失信聯(lián)合懲戒機制,按照各自職責對用人單位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五條工會、婦女聯(lián)合會依法對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監(jiān)督,支持和協(xié)助女職工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wèi)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健知識培訓。鼓勵用人單位明確專門機構或者專門人員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規(guī)定,書面告知女職工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yè)危害及其后果,落實職業(yè)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
第八條用人單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除國家規(guī)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錄用標準; (二)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 (三)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限制其晉級、晉職、評定專業(yè)技術職務,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辭退;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期女職工下列保護:(一)不安排國家規(guī)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女職工長久站立、行走勞動的,適當安排其工間休息; (三)女職工經醫(yī)療機構診斷證明痛經或者月經過多,申請休息的,給予其病假1至2天。
第十條經待孕女職工申請,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給予保護。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孕期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不安排國家規(guī)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女職工不能適應原勞動的,根據醫(yī)療機構診斷證明減輕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三)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將其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四)女職工懷孕不滿12周并且妊娠反應劇烈的,在勞動時間內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時間; (五)女職工懷孕28周以上的,每天安排其工間休息1小時,并計入勞動時間。孕期女職工上班確有困難申請離崗休息的,由其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
第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增加女職工產假6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女職工懷孕不滿10周流產的,給予15天產假;懷孕滿10周不滿16周流產的,給予30天產假;懷孕16周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第十三條女職工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期間享受的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用人單位可以給予1至2周的適應時間。女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不能正常勞動的,經醫(yī)療機構證明,按照國家有關病假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女職工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哺乳期禁忌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每天的哺乳時間可以一次或者兩次使用,哺乳時間不包括哺乳往返路途時間。從事有定額考核的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扣除哺乳時間相應的勞動定額。
第十六條女職工經醫(yī)療機構診斷為圍絕經期綜合征不能適應原勞動,申請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其能夠適應的其他勞動。
第十七條企業(yè)可以就女職工勞動保護事項與職工一方簽訂集體合同,或者簽訂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第十八條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配備女職工衛(wèi)生室、孕婦休息室或者哺乳室等設施。
第十九條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針對女職工的性騷擾。女職工在勞動場所受到性騷擾,向用人單位反映或者投訴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妥善處理;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支持有關單位在處理對女職工的性騷擾事件時,應當依法保護女職工的個人隱私。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每1至2年組織一次女職工婦科檢查;在勞動時間內組織檢查的,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鼓勵用人單位定期組織女職工進行乳腺癌、宮頸癌篩查,通過開展心理健康知識講座、提供心理咨詢等形式做好女職工心理健康服務。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女職工發(fā)放必要的衛(wèi)生用品。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和組織投訴、舉報、申訴、申請調解仲裁;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履行集體合同或者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其工會組織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或者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發(fā)生爭議,經協(xié)商無法解決的,其工會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所稱醫(yī)療機構,是指二級以上醫(yī)療機構或者用人單位指定的醫(yī)療機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1991年8月2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fā)布的《山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辦法》(省政府令第22號)同時廢止。 (源于“生活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