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告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借款60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負擔。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拒不申報財產(chǎn);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告董志偉付給原告李用航貨款9000元,于2014年1月24日前付清。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拒不申報財產(chǎn);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告連魯杰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梁淑紅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1萬元,其中5萬元當庭繳納,剩余款項于2012年10月31日前給付2.5萬元,2013年10月31日前給付1.75萬元,2014年5月31日前給付1.75萬元。如果未按期履行本賠償協(xié)議,按逾期天數(shù)每日向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支付違約金人民幣50元。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拒不申報財產(chǎn);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告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飼料款74271元。如果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656元,減半收取計828元,由被告負擔。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拒不申報財產(chǎn);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告于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工資24145元,如果被告逾期不付,每超過一天被告支付違約金100元,且該違約金可以申請執(zhí)行,案件受理費201元,由被告負擔。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拒不申報財產(chǎn);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告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租金1080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435元,由被告負擔。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拒不申報財產(chǎn);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告于2016年12月30日前償還給原告借款340000元。逾期付款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得債務利息。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拒不申報財產(chǎn);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告于2016年12月30日前償還給原告借款340000元。逾期付款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得債務利息。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拒不申報財產(chǎn);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告于2015年12月30日前償還借款220000元。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拒不申報財產(chǎn);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告賠償醫(yī)療費20118.1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94元、殘疾賠償金(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5070.24元、誤工費3187元、護理費2430.40元、交通費120元,以上共計41819.77元。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拒不申報財產(chǎn);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告賠償醫(yī)療費20118.1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94元、殘疾賠償金(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5070.24元、誤工費3187元、護理費2430.40元、交通費120元,以上共計41819.77元。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拒不申報財產(chǎn);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源于“威海法院”) |